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已于2015年8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27日-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201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15〕4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你院渝检(研)〔2015〕8号《关于地质工程勘测...
2025-05-14
22.53KB 3 页 1
0
10玖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