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裁判规则

2025-06-12 0 0 36KB 5 页 10玖币
侵权投诉
股权代持协议裁判规则出来了
1、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以其为代持股权的
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1)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等执行异议
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 111 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
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
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据该条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
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
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
此,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
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因此,本案中
交易中心是否为三力期货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不影响科技支行实现其请求对三
力期货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主张。故交易中心关于停止对粮油集团和龙
粮公司所持有三力期货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
不予支持。
(2)成都广诚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州飞越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 758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摘要:

股权代持协议裁判规则出来了1、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1)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等执行异议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据该条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

展开>> 收起<<
股权代持协议裁判规则.doc

共5页,预览1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玖贝云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玖贝云文库,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分类:人力资源/企业管理 价格:10玖币 属性:5 页 大小:36KB 格式:DOC 时间:2025-06-12

开通VIP享超值会员特权

  • 多端同步记录
  • 高速下载文档
  • 免费文档工具
  • 分享文档赚钱
  • 每日登录抽奖
  • 优质衍生服务
/ 5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