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2025-06-06 0 0 36KB 6 页 10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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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2.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
湿度要求时.
:本条"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和噪
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
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
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2.1.2 ,气调节房
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 空气调节
能满足 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 10M 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 调节。
2.1.3 正压温度
50Pa5mmH2O)。
2.1.4 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
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2.1.5 ,
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
大于表 2.1.5 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2.5.1
围护结构名称 工艺性空气调节
舒适性
空气调节
室温允许波动
±0.1~0.2 ±0.5 >=±1.0
--- --- 0.8(0.7) 1.0(0.9)
0.5(0.4) 0.8(0.7) 0.9(0.8) 1.2(1.0)
--- 0.8(0.7) 1.0(0.9) 1.5(1.3)
内墙和楼板
0.7(0.6) 0.9(0.8) 1.2(1.0) 2.0(1.7)
: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 3ºC .
2:确定围护结构 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3.1.4 条的规定.
2.1.6 ,
±0.5ºC ,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 2.1.6 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 2.1.6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0.1~0.2 ±0.5
外墙 --- 4
屋盖和顶棚 4 5
2.1.7 的外墙、层次
应符合表 2.1.7 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2.1.7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外墙 外墙朝向 层次
>=±1.0 宜减少外墙 宜北向 宜避免顶层
±0.5 不宜有外墙 如有外墙壁时,宜北向 宜底层
±0.1~0.2 不应有外墙 ---- 宜底层
: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 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
,宜设通风屋顶.
2:本条和本规范第 2.1.9 条规定的"",适用于北纬 23.5º 以北的地
;北纬 23.5º 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
2.1.8
±1.0ºc 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窗;舒适性空所调节器
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用双层玻璃窗.
2.1.9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ºC ,
外窗应尽量北向;±1.0ºC ,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5ºC 时,不宜有
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2.1.10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2.1.10 的要求.
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六斗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
门和门斗 2.1.10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ºC) 外门和门斗 内门和门斗
>=±1.0 ,,
于等于 7ºC ,宜设门斗
±0.5 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须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 3ºC ,
设门斗
±0.1~0.2 -- 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是
±1.0ºC 的邻室
: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度大于或等于 ,应采用保温门.
系统设计
2.3.1 ,使
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等,通过技术经
济比较确定。
2.3.2 建筑物内负荷特性相差较大的内区与周区设置空气调节系
统。
2.3.3 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的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ºC 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
±0.5%的各房间相邻近,室内温湿度基数、单位送风量的热
次和运行时间近时,宜划为同一系统;
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0.1~0.2ºC 的房间,宜设单的系统,当
±0.1~0.2ºC 湿使
气调节房间时,可划为同一系统。
、有声要求的房间,不宜和产生噪声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
室内温度数不同或热湿量相差较大的房间,同一系统
时,应根据体情况分别设局部处理装置。
2.3.4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单风管式,当房间负荷变化
摘要:

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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