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程序

2025-06-01 0 0 48KB 9 页 10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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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
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
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凡地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
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方、
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
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
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
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计字第 73 1986 4
17 日)
一、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网的,其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不论何
种投资渠道(包括国家投资、华能投资、地方投资、部门投资、企业投资及新力公
司投资等)均按以下程序:
1、发电配套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
力规划设计总院、电管局、省局组织审查后,均由电管局、省局负责编制报能源
部。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原则上应与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周期较
长的大型发电工程或涉及电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不
能同步上报时,应在发电工程开工前上报,个别确有困难的,经部同意后可在
工程开工后报出。
2、电管局、省局上报的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要分别抄报,抄送发电
项目的和投资单位(包括项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门),并请各投资单位对送出工
程的内容、投资额及投资分摊、贷款方式等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部。
3部根据各电管局、省局上报的任务书和各投资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批。按国家现
行规定,33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套送出工程由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
委审批,220 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由能源部审批。110 千伏以下配套送出工程由电
管局、省局审批。
二、不属于电厂配套送出的,如为解决某个供电地区用电或为某大用户供电的送
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也按国家现行规定 33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由电管
局、省局报部,经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 千伏工程设计任务书由
电管局、省局报部审批。110 千伏及以下工程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或省、市、
自治区计委)审批。
三、为解决电气化铁路供电送变电项目,在铁路部门正式提出负荷资料和用电申
请报告后,由电管局、省局编制供电工程设计任务书报能源部。涉及 330 千伏及
以下电压等级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仍由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220
伏及以下工程设计任务书由部审批。
四、上述发电配套送出,电网送变电及电铁等供电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华北、
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所辖的地区,由省电力局报电管局,经电管局初审后
报部,其它则由省电力局直接报部。
五、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规模,搞好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发电
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电铁供电工程等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安
排计划,凡设计任务书未经审批的项目或涉及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变动的项目,
不准入年建设计划和进行设备预安排。采购的项目,必须
取得能源部的签证意见后,能对
(能源部《关于重申发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批权限的通
知》能源计[1989]956 号)
一、放宽审批权限化审批手续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铁)、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个包
门。
1、凡已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基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额以上
项目,其项目建设书仍由国家计委审批;设计任务书未审批的,改由
各包部门在国家“计划已确定的基建设投资和技术投资总额内
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建设项目的
协作配合条件(包括能源、料的供应和运力安排等)以及技术项目
行贷款,均由各包部门自行实。国家“计划内建设项目
的投资和在计划外增加项目要的投资,各包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调剂或自
筹措,国家不再增加投资。部门自行筹措金增加项目,要报国家备案
摘要:

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凡地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水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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