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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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2 年 9 月 29 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5 月 28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
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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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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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
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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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
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
定制定。
;
  第四条 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
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
规定办理。
;
1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
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章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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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
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
  (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
部门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初步方案应当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初步方案已完成并符合国家行技术、经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二)招标初步方案具有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标段的划
情况以及需交的相关资料。
  招标初步方案文件成后,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目审批部
出申请核准的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在 20 日内作出审核定。
  勘察、设特殊情况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活动当在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
;
条 依法进行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根据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按照规定在国
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
  招标人在发招标公告或者发投标邀请得终止招标,不可抗力除外。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机构,发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至开标文
日的时,不得少于 5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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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的项目,或者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占控者主
的项目,应当依法招标下列的,按照项目的性管理权限,经
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有 3家以上但少于 5 家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对有技术和特殊的;
  (三)与招标项目价值,公招标本相对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主定。
  合第一款所列人民政府定的省重建设项目,采标应
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邀请招标的报告或者方完成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法人目审批部出申
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 20 日内作出面决定:对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重
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 20 日内作出面决定。
;
  第九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和招标人委标代机构代理招标
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具有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招标代理须具
经国务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的相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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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招标代理招标人应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
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并遵守本条例关招标人的规定。
  接受招标人委的招标代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
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系或者其他利系,泄露秘密
与或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相关的服务。招标人同招标代理机构转让
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照国家和省人民政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
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其相应资和招标人的委可以承担下列招标事
  (一)代招标方案,发招标公告或者发投标邀请书;
3
摘要: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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