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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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柴智的委托,本人依法担任湖北省蕲春县人
民法院(2017)鄂 1126 刑初 306 号盗窃一案被告人柴智
的辩护人。前三次庭审和庭前会议已会见了被告人,查阅
复制了卷宗相关材料,根据前三次庭审质证询问环节所查
实的,以及 929 日被告人被人民法院解除强制措施后,
辩护人通过与被告的交谈情况,已经证实这是一起蕲春县
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联合人为制造的一起冤假错案。
辩护人于 2017 10 16 日下午收到湖北省蕲春县
人民法院(2017)鄂 1126 刑初 306 号出庭通知书,这是
辩护人收到的第四次开庭通知;同时收到《蕲春县物价局
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蕲价[2017]85 号,这是第
三份物件鉴定结论书。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
非法侵害,辩护人第四次发表关于被告无罪的辩护意见:
一、公诉人指控柴智犯有盗窃罪的指控不成立。
蕲春县公安局横车派出所,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从以
下三个数据就足以证明:
1)蕲春县检察院起诉书,起诉被盗物折价 4074 元;
2)《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蕲价[2017]83 号,鉴定被盗物折价 1456 元;
摘要:

无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被告人柴智的委托,本人依法担任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6刑初306号盗窃一案被告人柴智的辩护人。前三次庭审和庭前会议已会见了被告人,查阅复制了卷宗相关材料,根据前三次庭审质证询问环节所查实的,以及9月29日被告人被人民法院解除强制措施后,辩护人通过与被告的交谈情况,已经证实这是一起蕲春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联合人为制造的一起冤假错案。辩护人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收到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6刑初306号出庭通知书,这是辩护人收到的第四次开庭通知;同时收到《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蕲价[20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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