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律师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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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民 事 反 诉 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韩**,女,1974 年 6 月 21 生,汉族,住古冶区群英
道林西小树林东南楼 201 楼 2 门 9 号,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百货大楼;
住所: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大马路 114 号;
负责人:任友平,公司经理。
电话:*******
因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百货大楼诉反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对被
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 诉 请 求
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营业损失 30 万元。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一、2012 11日反诉人与被烦死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被反诉人将
赵各庄百货大楼贰层 1400 平方米场地承租给反诉人使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营业范围为家电和超市,反诉人经营的赵各庄宏玉超市在古冶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烟、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文化用品、小五金、
料、照相器材、通信器材、服装、鞋帽、家用电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
反诉人在超市中经营的床上用品、钟表、照相器材、电话等几类商品既在工
商局批准的营业范围内又在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租赁和同约定的营业范围
内,可是被反诉人不允许反诉人经营上述商品,并将反诉人的上述商品野蛮没
收,不准许反诉人经营。
二、被反诉人在将赵各庄百货大楼二层整层出租给反诉人后又背着反诉人与
大楼职工李金霞、杨胜薇签订了租赁合同将二层部分场地出租给二人使用,而且
李金霞、杨胜薇的经营范围完全在古冶区工商局批准反诉人超市的经营范围之内
三、被反诉人在限制反诉人营业范围的同时,却允许乘泰超市占用被反诉人
后院一半土地用于扩大超市经营面积,使反诉人超市的经营陷于困境之中。
300000 元,以法院最终评估结果为准。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起诉状所述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应支持全部诉讼
请求;而且,被反诉人应当赔偿反诉人的营业损失。请求法院法判维护
诉人利益
唐山市古冶区人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
摘要:

民事反诉状反诉人(本诉被告):韩**,女,1974年6月21生,汉族,住古冶区群英道林西小树林东南楼201楼2门9号,联系电话:**********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百货大楼;住所: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大马路114号;负责人:任友平,公司经理。电话:*******因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百货大楼诉反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营业损失30万元。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2012年1月1日反诉人与被烦死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被反诉人将赵各庄百货大楼贰层1400平方米场地承租给反诉人使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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