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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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列表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
税务登记的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
税务登记的
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
证件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
条第三款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
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
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
换证手续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二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
则》第九十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
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
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
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千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
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
有关资料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簿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
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制度
处理办法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
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
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
一条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
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
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
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
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
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表和有关资料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
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
虚假计税依据的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
四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偷税行为。即纳税人伪
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
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
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
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
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
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
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
应纳税款的;缴纳税款
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
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
纳的税款行为。纳税人伪
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
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
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
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
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
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
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
三条、《刑
法》第二百
零一条和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
审理偷税
抗税刑事
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
的 解 释
(法释[
002]
3号)
纳 税 人 不 进 行 纳 税 申
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
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
四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
拒不缴纳税款的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
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
七条、《刑
法》第二百
零二条和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
审理偷税
抗税刑事
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
的 解 释
(法释[
002]
3号)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
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
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
五条和《刑
法》第二百
零三条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以
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
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
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
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
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
办理出口退税
《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
六条和《刑
法》第二百
零四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
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
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
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
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
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
收而不收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
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
法》第六十
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
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
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
法》第七十
制、转借、卖、
造或者伪造税凭证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
则》第九十
一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法提供银行账、发票、
证明或者其他方便
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
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收其违法所外,可以处未
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
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
则》第九十
三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
律、行法规,造成纳税
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缴应纳税
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
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50%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
则》第九十
八条
摘要:

税收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列表类别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条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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