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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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
(2011 年9月29 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 年11 月25
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
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已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
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
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四条 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
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
— 2 —
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市
(州)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
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住建、自然资
源、公安、市场监管、文旅、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
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
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保障农
村地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加快义务教育
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
童、少年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义务教
育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
人的重要内容。
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
— 3 —
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履行教育职责
评价工作,重点督导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
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等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
实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的督导,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
督导报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有
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
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
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相关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农村山区或者边远地区
— 4 —
等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由当地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
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
成绩、各类考级证书、奖励、捐助等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
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儿
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
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
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
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学校规模、行
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以及国家和省级有关办学标准科学划
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的子
— 5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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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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