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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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7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1127日浙江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45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
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7
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1124日浙江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
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
方性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核与辐射
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
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
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
机制。
 -2-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生
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加大对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接受政府监管
和社会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
立健全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培、应急救援等方的资
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事处以及发区(区)、区、风
区等各类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确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必要的工作人员,
安全生产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
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查和
务,协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其职责范内生产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
-3-
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
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以职责
(一)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统筹协调、部署指导、督察考核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确定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任务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建立落实安全生产查、约谈挂牌等制度;
(五)完成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的其他
安全生产工作。
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安全
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部门间协调,按照业务相则,
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全生产委员会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安全
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根据需要设立业委
员会,协调、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工作全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接负责安全生产工
 -4-
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
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全生产工作入对本级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级人民政府及
其负责人的核内并将考核结作为对其评价的重要依
据。
第九条 省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能化据平统筹推进本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数字化改,加强安全生产据共
业务协同,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数字化水平。
设区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
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根据实际发、
用安全生产风险监、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行政
法等方的特应用场景,提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治理和
应急处的能力。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用物联网、大据和人工能等进技
术,进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提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十条 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地区及其他周边有关部门,建立安
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构建信息互
通、资源共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进应急救援体系一
体化建设,强化重大安全风险合管控、应急预案衔接与协同救
-5-
摘要: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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