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_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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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
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
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
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
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
多元体,国家鼓励、支持社会、集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
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
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安排
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发展和国防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可能提
供的财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目标、方针、政策、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全国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工程建设
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编制本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
长期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
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
施。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应当明确
项目,为年度计划作好项目储备。
  第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中期计划的要求,于每年五月下达翌年年度计
划安排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原则要求和储备项目,
编制本级年度计划草案,安排一年内的建设任务和具体项目,经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审核汇总,于八月中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合编制全国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草案,报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自筹资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有上一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出具的
明。年度计划草案的编制应与年度预算的编制相一年度预算行应当按照批
准的预算进行
  第十一条 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民防空工程建
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本级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下达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行,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于当年三月底前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位或者个人不得
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完成国家计划。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八月底前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统计制度、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情况
第三章 建设责任、程与项目划分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责任划分
  (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主要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安排、中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二)防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
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负责修建本单的人员与物资
掩蔽工程。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筹措,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基本程进行
  (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设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编制可行性研究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进行工程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步设计文件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
施工设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
  (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
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八)工程工后,及时编制文件,组织验收,上报备案,进行决算
交付使用。
摘要: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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