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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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
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
部门职员——承办员。
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
第四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
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
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
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
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
□ 任 用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
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四)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五)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 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
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
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
(五)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七)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九)未满十五周岁者;
(十)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
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 40 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
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用。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缴验户籍册。
(四)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格检查表。
(五)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六)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铺保一家,保证服务期间行
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
(七)填缴劳工保险加保表二份。
(八)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 服 务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 ,
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
应立即遵照实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十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 42 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
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
部门之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 ,
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
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
延长工作时间至 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
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 46 小时。其加班费依
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可以未请事
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14 天,可以特别休假抵
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 8 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
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六天。
(五)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
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
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
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
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
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
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 15 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但如因兵役召集在30 天以上,且兵役机构另有薪饷者,本
公司薪水停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
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
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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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部门职员——承办员。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第四条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第五条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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