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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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开放环境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
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
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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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责、统筹
协调、各方参与,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打造市场
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培育
壮大市场主体,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
领导,健全完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营商环境建设目标,统
筹谋划、组织推进、督促落实各项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
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
域和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日常工作。市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有关部门和其
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
会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
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优化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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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典型经验成果、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
贡献,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营
造尊重和激励市场主体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以
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定期组
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
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
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借鉴先进经
验做法。
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高新区等积极
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实施先行先试各项政策,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对于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者错误,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
革方向,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
私利的,可以对相关单位、个人不予或者免予、从轻或者减轻责
任追究。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服务和融入
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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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要素配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用服务、贸易服
务、涉企收费、涉企政策、金融服务、公平竞争、市场退出等方
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
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不得对企业跨区
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许
可清单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清单内容及办事指南,
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
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
以及其他形式违法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
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等改革,推行企业“一业一证”“ 一照多址”“ 一址
多照”等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
减时限、减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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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准入、准营同步办
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
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十二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公共安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政务服务事项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推行证明
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
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
制,依法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
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
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不得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不得违规
设置投标人或者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不得将在本地
注册企业或者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
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
推行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
和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
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依法不适宜进
行招标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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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开放环境第四章政务服务第五章法治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活动。—2—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责、统筹协调、各方参与,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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