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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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厦门船舶重工集配车间工程施工项目
工程地点: 厦门市海沧排头
工程内容:厂房基础施工、土石方、一般土建、给排水、消防管道
系统、钢结构及安装等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1 、招标范围文字描述:厦门船舶重工集配车间工程
施工项目(包括 厂房基础施工、土石方、一般土建、给排水、消防管道
系统、钢结构及安装等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
2 、招标项目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合同生效(开工备案完成)之日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开工日之后
120
日历天为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
日历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万 仟 佰 拾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专用条款;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
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
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
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厦门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双方可约定以下任何一种合同生效方式:
1、双方签定盖章;
2、经鉴证;
3、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鉴证;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语词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处,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
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
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
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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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
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
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
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
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
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
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
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
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
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
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
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
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
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
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
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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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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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2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厦门船舶重工集配车间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地点:厦门市海沧排头工程内容:厂房基础施工、土石方、一般土建、给排水、消防管道系统、钢结构及安装等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1、招标范围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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