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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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
(2018 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
混凝土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
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
标准。
第三条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分厂
(分站)应按有关要求绿色生产,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城乡
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加大科研经费
投入,研发高性能预拌混凝土并申请专利。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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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
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企业或分厂(分站)向所在市、县行政区域外的工程项目
供应预拌混凝土时,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应配
合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业主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
督”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各方主体责任。
第二章企业、分厂(分站)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取得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后,方可在资质证书注明的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由资质核发部门在资质证书的详细地址上注明)和
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预拌混凝土活动。
企业分厂(分站)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申请取得分厂(分
站)备案证后,方可在备案证注明的生产地址和承包工程范围
内从事生产预拌混凝土活动。
第七条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三年以上的的企业,
方可设立分厂(分站)。分厂(分站)的工程技术人员、厂房、
设备设施、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试验人员应单独配置,其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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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4人,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试
验人员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分厂(分站)实行备案制和备案条件核查制,企业设立分
厂(分站)的,应向分厂(分站)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企业在所在地设区市以外设立分厂
(分站)的,应在分厂(分站)取得备案证一个月内将备案情
况书面告知企业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企业设立分厂(分站)后,
应加强对其生产质量的管理,并对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
责。
第八条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时,应提交混凝
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材料,分厂(分站)备案时
应提交分厂(分站)材料。
(一)所提交的试验室材料应包括以下要件:
1.试验室管理制度;
2.试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3.试验室主任、试验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
4.试验仪器的相应证明。
(二)所提交的分厂(分站)材料应包括以下要件:
1.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分厂(分站)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1);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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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对分厂(分站)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4.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社会保
险凭证;
5.分厂(分站)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社
会保险凭证;
6.分厂(分站)试验室管理制度;
7.分厂(分站)试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
文件;
8.分厂(分站)试验室主任、试验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
社会保险凭证;
9.分厂(分站)厂房、设备设施、试验仪器的相应证明。
第九条 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申请后,
应按照本标准第三章组织人员对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
试验室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备案证。
企业或分厂(分站)跨设区市搬迁的,由迁入地设区市
(含平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其资质(备案)条
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资质证书(备案证)变更手续;生产
地址未跨设区市搬迁的,由原资质批准(备案)的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对搬迁后的试验室现场核查后予以办理资质证书
(备案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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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试验室管理
第十条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按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
包资质标准”要求设立试验室,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试验室试验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验室主任应具有 2年以上混凝土(材料)试验室
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序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
业资格,且持有经福建省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配合比
设计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
(二)从事相应检测项目工作 1年以上且持有经福建省住
房城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配合比设计、试块强度、水泥物理力
学性能等 3个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之一的试验人员(含试验
室主任)不少于 4人。试验室主任、试验人员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
岁。
第十二条 试验室主任、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
上企业或分厂(分站)。
第十三条 试验室主任在同一企业从业不满2年和试验人员
在同一企业从业不满1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试验室主任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分厂(分站)应在变更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资质原发证机关或分厂(分站)原备案机
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原试验室主任解聘合同证明和新
任试验室主任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聘任合同和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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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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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标准。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分厂(分站)应按有关要求绿色生产,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加大科研经费投入,研发高性能预拌混凝土并申请专利。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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