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_DGJ08-10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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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2005-07-26
沪建建〔2003〕610 号
关于批准《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为上海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和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无障
碍设施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标准》统一编号
为DGJ08-103-2003,自 2003 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 三年八月十三日
前 言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 [2003] 87 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
定额管理总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市政工程
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助残扶弱、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
“九五”、“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亲切关怀和市建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等部门
的精心组织下,本市新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
物无障碍设施的增建、改建工作稳步推进,全社会关爱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氛围进一步形
成。2003 年4月3日,韩正市长签署发布了自同年 6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
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号),首次从政府规章的层面,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
的方向、目标、任务、措施,对于规范、指导和推进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实践和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
义。为加大《管理办法》贯彻执行的力度,加快本市创建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的步伐,奠定既与
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同现阶段本市实际状况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基础,本标准以倡导先进性、兼顾阶
段性、强化可操作性为指导思想,在参照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2001)的基础上,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就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无
障碍设计工作,提出了若干既体现先进设计理念、设计思路、设计方法,又易于理解和把握、便于操作
的基本规定、基本尺度和基本指标,为实现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较好统
一作了新的探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 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4 城市桥隧;5 城市交
通站;6 城市公共厕所;7 办公建筑;8 商业服务建筑;9 文化、纪念建筑;10 观演建筑;11 体育
建筑;12 医疗建筑;13 学校建筑;14 居住建筑;15 居住区;16 养老设施建筑;17 公共停车库
(场);18 设备;19 无障碍设施。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市建委领导的关心、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表
示衷心的感谢。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
理总站(地址:宛平南路75 号建科大厦2305 室;邮政编码:200032;联系电话:
64031689),以供本标准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王勤芬 彭圣钦 黄 彬 陶圣洁 吴云芝 倪士珠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盛昭俊 陈华宁 高承勇 张俊杰 沈育祥 茅红年 金 峻 姜世峰 郭建祥 陈 雷 朱国华 翁 皓 杨吉清 崔中芳
陈 钢 张 鹭 张 弘 钱 平 金 杭 陈 钢 崔 莹
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祝长康 周 聪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2005-07-26
1 总 则
1.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是针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的生理和心理的特殊需要,对城市道
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有关部位提出的便于这类弱势群体行动和使用的一种系统设计。随着社会的
文明与进步,残疾人康复事业得到不断发展,传统的将残疾人与社会隔离的观念正得到纠正。而城市
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正是使残疾人尽可能建立正常生活、参与社会活动、获得与正常人相等
权利的重要途径。上海是建设中的国际大都市,上海残疾人有 52 万,占总人口的4%,加上上海是
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有 230 万,占总人口的17.8%,两者相加,约占总人口的22%。因此,城市道
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对上海这个城市尤其重要。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城市的无障碍设计极为重
视,1992 年,市建委、市残联等共同发布了《关于在本市〈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
设计规范〉的通知》,1998 年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局部修订)中作出了"设有电梯的住宅应设置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的规定。2003 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第 1号令发布《上海市无障碍
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
用。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使本市的无障碍环境得到全面的改观,故
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建筑物主要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城市的无障碍
设计应尊重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具备的潜力和心理状况,重点应放在与弱势群体生活密切相关
的那些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道路交通等设施方面。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同样应进行无障碍
设计,但由于受原有条件的限制,无法像新建工程那样全部按本标准执行,故"可参照执行"。对原有
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市府已制订分批纳入年度实事项目的规划。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都指出公民在年老、残疾或者丧
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我们制订标准和建设工程无障碍设
计的基本依据。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既是本标准制订的指导思想,
也是建设工程无障碍设计的指导思想。本标准在条文中作出的规定,使丧失行走能力者、行走能力低
弱者、视力听力残疾或低弱者能依靠自身力量及无障碍设施的帮助,进入活动场所。但毕竟本市无障
碍环境建设实践较少,难免有不周全之处,但只要具备上述以人为本的思想,就能在单项建设工程
中有所创新,设计出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无障碍环境。
1.0.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另一方面,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
设计也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考虑城市的整体形象,与周边环境协调好。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很广,设计的内容很多,弱势群体希望到达的地方,通过
无障碍设施都能到达和使用,这就要求对诸如道路、天桥、入口、台阶、坡道、平台、门、楼梯、厕所、浴
室、住房、客房、服务台、饮水器、座位、车位等,都要在形式、尺度、功能上转变设计观念,按照弱势群
体意识予以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目前刚刚起步,规定要做的设施,也是最基本的设施,设施的技术
含量也不高,适合弱势群体使用的建筑产品也还不多。因此,在建设工程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无障碍设施的技术含量,改进垂直和水平交通工具,形成相关产品的国产
化、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真正使弱势群体回归社会,和健全人一样参与生活。
1.0.6 在设计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对城
市交通和建筑物的相关规定。本标准是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订的,是行业标准的深化、量化和具体化。在执行过程中,凡本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应按
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应按行业标准执行。
3 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
3.1 城市道路
3.1.1 本条规定的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城市道路,是考虑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者的出行、
办事、旅游等。
3.1.2 人行道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行道与车行道如有高差,就会给乘轮椅者的通行带来困
难,因此,各种路口的人行道应设可供轮椅通行的缘石坡道。
视力残疾者通常依靠触觉、听觉等来帮助其行动。在城市道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和主要公共建筑
周边道路的人行道上设置盲道,可方便视力残疾者正常行走。
在市区主干路、次干路的主要路口和市、区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横道处,以及在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
中的区域附近的道路和盲人学校周围道路的人行横道处设过街音响装置,可使视力残疾者安全地通
过人行横道。
要求将安全岛与人行横道对应处设计成坡道,并与缘石坡道相互对正,是为了使乘轮椅者安全地通
过人行横道中间的安全岛。
在城市旅游景点道路、主要商业区的道路和商业街、步行街设置盲文地图,可便利视力残疾者旅游和
购物。
为了使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城市道路能更好地为弱势群体的通行、使用服务,并易于为他们所识别,应
在显著位置设置无障碍标志牌。
3.2 城市广场
3.2.1 为了使残疾人能与健全人一样平等地享有出行和休闲的权利,城市广场的无障碍设计范围应包
括市中心广场、各区、县中心广场,新城和中心镇的中心广场,还应包括轨道交通车站和港口、铁路客
运站前的中心广场。
3.2.2 城市广场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为了使弱势群体能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应对城市广场进行
无障碍设计,这就既要设计方便乘座轮椅者通行的缘石坡道,又要设计方便视力残疾者行走的盲道
和盲文地图,还要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在上述位置设立无障碍标志牌。
3.3 城市公共绿地
3.3.1 城市公共绿地的定义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3.3.2 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通行和游憩,公共绿地入口、绿地内主要通路、主要服务设施的建筑
入口,应设置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3.3.3 在男女厕所内,选择通行方便和位置适当的部位,应至少设1辆轮椅车可进入使用的坐式便
器专用厕位。厕位面积、门窗开启、入口净宽、门的拉手、座便器高度以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标准第
19 章的有关规定。
3.3.4 公共绿地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适合轮椅停留的空地,以便乘轮椅者与陪同者休息和交谈,避免
轮椅停在绿地的通道上,影响他人正常行走。
3.3.5 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应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停车位。残疾人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停车场地
大小而定,但至少应有 1个残疾人停车位。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19 章的有关规定。
3.3.6 为了视力残疾者前往公共绿地时便于掌握绿地的方位和入口,需要设置盲道。
3.3.7 在全市性和区域性公共绿地的入口处,为了方便视力残疾者了解绿地的总体情况及知晓各种设
施的大体位置,需要设置盲文导游图或触摸式发声导游图,同时,在常规导游图的内容中,宜包括
无障碍设施的所在位置。
4 城市桥隧
4.1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1.1 兴建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对于疏导交通,消除人车混行,保证行人安全起了很大的作用。特
别是市中心人口稠密区和商业繁华地段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使用频率较高。为了方便残疾人和老
年人的通行,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1.2 为了方便乘轮椅者通过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宜设置轮椅坡道。无法满足轮椅坡道的设计要求
时,宜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
由于许多人行天桥为“□”型,设置电梯数量较多,而使用率不高,造成资金的浪费,故宜结合公
共建筑的建设设置无障碍电梯,如徐家汇、南京路都曾有过这样的天桥。
设置坡道或电梯毕竟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上海又是土地资源匮乏的城市,因此,在受地形条件限制
的情况下,也可在地面路口设置供乘轮椅者使用的信号灯控制按钮,这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以
便在交警的协助下,帮助乘轮椅者顺利通行。
4.1.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轮椅坡道设置,是为了方便乘轮椅者能靠自身力量安全通行,因此,对
坡道的坡度设计有一定要求,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坡道的坡面既要平整又要防滑,坡道两侧
要设扶手,并在扶手栏杆下端设高度不小于100mm 的安全挡台。
4.1.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置,是为了方便拄拐杖者通行。由于拄拐杖者行走困难,因此,
梯道的设计要求踏步面宽、踏步高度低,便于控制重心。梯道的扶手应设上、下两层,上层扶手高度为
900mm,下层扶手高度为 650mm,扶手和栏杆应在整个梯道连续安装,两端要延伸至踏步以
外,保证有不小于300mm 的水平段。
人行天桥设顶棚,主要是方便行人能在雨雪天使用。
4.1.5 为了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过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上述场所应设置盲道。盲道设计以提示盲道为
主,设置范围主要有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台阶坡道的起点和终点,这些提示盲道应与人行道中的
行进盲道相连接。
4.1.6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扶手是为了保障行人安全而设置的,在坡道和梯道设两层扶手,上层便
于健全人、听力和言语残疾者使用,下层便于拄拐杖者使用。扶手要坚固耐用,易抓扶不伤手。扶手起
点水平段应设置盲文铭牌,便于视力残疾者使用。
4.1.7 人行地道入口两侧应设防护措施,以确保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安全。
4.1.8 为了方便乘轮椅者从人行道出入人行地道,当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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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2005-07-26沪建建〔2003〕610号关于批准《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为上海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和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标准》统一编号为DGJ08-103-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前言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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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人力资源/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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