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订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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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6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
8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4 8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21 610 日第十三届全国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
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
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
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
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
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
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
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制定安全生
产规,并组织实。安全生产规应当与国关规划相衔接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设和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入本
级预
级以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安全风险论证机制
全风险管控要,进行产业规布局,并对位置相行业相近、业相似的生
经营单位实重大安全风险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工机制持、督促有关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处,以及工业园区应当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
域或者管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监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
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综合监督管理;级以上
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法,对本行政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
理。
国务院交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在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
级以人民政府有关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职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的,以上级人民政按照业务相近则确定监督管理部
应急管理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监督管理的部,统称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相互齐抓共管、信
息共、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依法及制定有关的国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并根据技进和经济发展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标准的目提、组织
征求意见、技。国务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强制准的
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准的
准发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有关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
标准的实进行监督查。
第十三条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应当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
第十四条 有关会组织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为生产经营单位提安全生产方面的
信息、培训等务,发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技术、管理务的机构,依法律、行政法规和
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技术、管理务。
生产经营单位前款定的机构安全生产技术、管务的,保安全生产的责
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级以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依法制安全
生产权力和责任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 国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
(三)组织制定并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七)及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
核标准等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情况监督核,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
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人经营的投资并对安全生产资金
投入不足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用在本中据实安全生产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院财政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意见制定。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险物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
单位,应当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过一的,应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以下的,应当或者职的
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险源辨识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的建议;
(六)制止和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
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
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降低其工资、利等待遇或者
与其立的动合
险物的生产、储存位以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力。
险物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对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核合收费
险物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单位应当全工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他生产经营单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师按理,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务院应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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