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管理制度(doc-22页)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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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玖币
侵权投诉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质量损失,实现有效劳动和长效管理,特制
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核条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质量评选奖励的制度
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合理化建议和动技术改进管理办法、关于新
产品试制和鉴定的规定、样机试制管理等。
第二章:质量考核处理条例
第三条
凡产品出厂前,因设计、计划、投料、加工而造成返修、报废的损失费用在 1000 元以内
的,由责任部门承担 15%,1000 元以上承担 10~15%,其中各责任部门所罚款项的 80%落实
责任者;凡是内外部质量损失,部门领导在收到质量通报后必须落实责任者并于二日内将
落实结果书面送交质管处,否则,部门主要领导人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
加强让步率的控制:
1、一分厂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 2%以内,每超 1%,扣 200 元。
2、二、三、五、六分厂让步率应控制在 0.7%以内,每超 0.1%,扣 200 元。五、二分厂每
月的整机让步率应控制在 15%,对超出部分,质管处汇同分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对严重
超标进行罚款 500~1000 元。
3、四分厂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 14%以内,每月下降 1%,直到 2%止,每超
1%,扣 100 元。(让步率=让步吨位数×单价/全月实际完成产值),调质硬度不合格和淬
火硬度不合格按 1.3 元/kg 计扣,渗碳硬度不合格按 2.4 元/kg 计扣。
第五条
加强产品检验,凡具备交检条件检验员应及时检查,严禁压检、错检,漏检。如是过程
检的责任扣所属部门,终检责任扣检计处。过程检、终检员应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业务
上属检计处领导,在问题处理上由检计处裁决。跨部门的责任处理,不得私自处理。必须通
知相关部门领导,否则由所在部门承担责任。
1、对错、漏检而造成的损失每次扣责任者 100~500 元。
2、凡办理让步单尚未同意之前而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员 100 元。
3、凡零件完工后不经检查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 100 元。
4、凡发现质量问题,不开出缺陷品通知单,一经发现,立即下岗。
5、各分厂过程检验中开出的缺陷品通知单,必须将零件、材料、重量、工时、责任部门、
责任者等情况填齐,并于每周一交检计处,分厂过程检验记录卡,必须每月初上交检计处,
检计处输入电脑后交质管处。
6、过程检开出的缺陷品通知单,分厂领导必须如数上交检计处,如不交,一经发现,
扣责任部门领导 500~1000 元。
7、严禁擅自更改技术条件、缺陷品通知单、工艺路线单、检验记录、入库单等质量技术
文件,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 100-200 元罚款。
第六条
加强工序过程的质量控制:部门分管质量的领导、过程检、终检员应严格把关。渗碳前
的螺伞必须倒角,轴承烘套严禁用火焰,否则,计扣责任部门每次 100 元。
第七条
凡错漏下零件目录、材料、生产准备计划扣责任部门 100-200 元。
第八条
凡产品出厂后用户反映无装箱单或漏发件扣责任部门 100-500 元。为确保巴氏合金轴
瓦等外购件完好交付用户,外协处、供应处、检计处、经营处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物质到
厂后重新包装、固定,并填写我厂标牌,如有失误则扣相关处室的责任者 200-1000 元。
第九条
各分厂施工员、采购员、外协员无权在路线单上签字,违反规定按 100 元/次计扣。
第十条
供应、外协、采购必须在工厂确定的分承包方运作,遇有困难,需另寻分承包方(含物
价)必须请示生产厂长批准,否则计扣责任人每次 200 元。
1、凡是供应、外协、采购造成回厂返修、报废工厂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含材料、运输、
工厂损失费用)责任人负责索赔。采购、外协员对采购协作质量负责,凡是供应、外协、采购
物资进厂不经检计处检查,私自投入分厂,一经发现扣责任者每次 100 元。
2、凡是供应、外协、采购物资回厂后因质量问题影响工厂生产进度和造成重大损失
(含整机产品质量)扣责任人 100-500 元。
3、凡相关部门反映涉及供应、外协、采购回厂物资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的,质管处会同
责任部门进行分析、调查,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因责任心不强发生严重质量事故造成极
坏影响者给予下岗处理。
4、协件(A 类产品、箱体、轴瓦、包工包料成品、联轴器等)均需有书面技术协议,回厂
应有外协检验记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凡产品(零件)在库房或生产现场因运输或保管不善而造成零件遗失、严重锈蚀、碰伤
责任部门扣每次 100 元。
第十二条
千元以上的设备、刃具等质量事故必须在 24 小时内通报职能部门,万元以上的重大事
故必须在 1 小时内报职能部门、生产厂长。凡违反此项规定的扣责任部门 100-200 元。
第十三条
凡经判定报废的零件立即放置隔离区,每周定期由责任部门送交废品库;如另作它用
(工装、闷头等)必须办理手续,否则扣责任部门 200 元。
第十四条
零件投入装配前须入库,凡未入库或未办假入库手续而投入装配则扣责任部门 100-
200 元。
第十五条
研究所须对外来图纸进行方案复审,凡发生关键件报废或整体方案错误,按 1 条款执
行。
第十六条
凡第一次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未及时纠正,重复生产时出现同样问题,则扣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七条
凡是新品开发、试制产品对研究所及设计人员暂不考核。
第十八条
售后服务人员(含部门委派人员)必须书面详细反映服务情况(产品制令、出厂日期、
具体服务内容等)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分清双方责任,报检计处、质管处,否则不予报销,
对服务中发生费用必须请示生产厂长确认,对方出具回执方可。质管处根据售后服务处提
供的情况介绍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分析问题,提供书面信息(含
让步单凭证),有利于质管处查清责任部门,逐级审批处理。
第十九条
外部损失赔付:
1、凡 99 年 7 月 1 日之前赔付纳入责任部门的成本考核。
2、凡 99 年 7 月 1 日之后赔付:
≤1000 元扣责任人 200 元
1000-5000 元扣责任人 400 元
5000-1000 元扣责任人 600 元
1000 元以上扣责任人 1000 元
第二十条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责任部门领导除书面检查外,一次性罚款 200-500 元。
第二十一条
凡在一个季度内发生两起重大质量事故损失均在 5000 元以上的或一起10000 元以上
的质量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离岗培训;凡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质量损失或造
成极坏影响者,一经发现给予下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受过各种质量处罚的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在处罚后的工作中利用职权刁难或有报复
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下岗。
第二十三条
损失费用计算公式:
1、报废损失=材料费+全部工时×30 元/小时
2、让步损失=让步工时×30 元/小时
3、分承包方造成损失=正品价值或材料费+工时×30 元/小时
4、出厂产品损失=差旅费+天数×40 元+“三包费”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作规定的参照有关条款和工厂有关规定等执行。凡以前发文与本文件内容相抵
触的,宣布作废,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质管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1999 年 9 月执行。
第三章: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者未
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危害性未分析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分析和制订不放过)
的原则,增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认真执行我厂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严格工艺纪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以保证产品质量,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
厂的经济效益。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十八条
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成品批报废、
成批返修、降低等级或降价处理、退货、索赔,对用户造成不好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
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
1、图纸、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工装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11、根据经济损失和影响大小,将质量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12 重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3、直接经济损失 10000 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
14、出口援外产品、造成退货或受到索赔并已造成不良影响。
15、对用户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16、因质量事故造成工厂不能完成月、季或年度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的。
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1万元以上的。
废品或返修工时在 20 小时/批以上的。
因质量事故造成分厂完不成月份、季度计划或质量指标的。
第三十条
一般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经济损失在 1000 元以上,或三包费用 1000 元以上的。
2、废品或返修工时在 50 小时经上的。
3、虽不符合上面两条,但有下列情况者:
1)、机加工:成批生产的关键件的关键尺寸 3件以上不合格。一般尺寸 5件以上不合
格;或成批生产的一般件10 件不合格以上情况虽可回用,但影响性能或个观使用的。
2)、铸件:主要件重量在 200 千克以下、或成批生产20 件不合格的。
3)、锻件:与机加工件相同。
4)、热处理件:经热处理的零件(包括工装零件)出现成批开裂、硬度不合格,碳和
氮化不合格产生严重变形,而使零件无法返修,或虽返修但影响零件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
质量责任:
1、由于图纸(包括工装、二类工具设备等)工艺文件标准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图纸尺寸差错:设计和尺寸标注的错误,质量责任设计人员承担 70%,审核人员承担
30%。抄写错误,由描图员承担 70%,校对承担 30%。
2、工艺出现差错:经首检发现,其质量责任由工艺员承担 90%。操作者(四级以上)
承担 10%。如工艺出现差错虽经首检未发现和防止,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承担 70%。检查员承
担20%,操作者承担 10%。如操作员发现错误,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操作员不承担责任。工
艺员承担的 70%中,工艺编制设计者承担 60%,审核者承担 30%,会签者承担 10%;描图
抄写错误,描图员承担 70%,校对承担 30%。
3、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1)、操作者不执行“三按”、“三自”和首检、交检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
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负责。
2)、在师付指导下操作的徒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导的师付负全部责任。
3)、尚未取得操作证的徒工,在无师付指导的情况下,受命于领导各管理人员下达
的与本人技术不相称的操作指令进行作业,造成的质量事故,指令者承担 70%,徒工承担
30%。
4)、因不执行文明生产所规定的制度,导致零件成批磕碰,锈蚀的,由当事人负责。
5)、由于仪表(包括热工)量具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事故者负 30%,责任,工
具室负30%责任,仪表组(计量组)负 40%责任。如无工具室的单位,操作者和仪表组各
负一半责任。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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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质量损失,实现有效劳动和长效管理,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核条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质量评选奖励的制度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合理化建议和动技术改进管理办法、关于新产品试制和鉴定的规定、样机试制管理等。第二章:质量考核处理条例第三条凡产品出厂前,因设计、计划、投料、加工而造成返修、报废的损失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责任部门承担15%,1000元以上承担10~15%,其中各责任部门所罚款项的80%落实责任者;凡是内外部质量损失,部门领导在收到质量通报后必须落实责任者并于二日内将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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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人力资源/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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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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