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

2025-06-02 0 0 21.5KB 3 页 10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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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
共和 公路
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
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
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
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
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
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
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十 进行下路施活动建设应当向公
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
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
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
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内作出或者不
予许可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不
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面通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
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施。
摘要:

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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