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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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
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
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
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
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
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
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
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
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
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
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
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
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
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
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
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
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
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
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
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事、监事;
  三)活动3 年股股
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
代以内旁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进行的
关系。
  供应商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
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
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护国家利和社会
公共利正廉洁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政府采
部管理制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向供应商要或者接受给予赠品或者与采
购无关的其他商、服务。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
和集中采购机构以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
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
采购活动,不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的采购代
理机构,是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机构。
  第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的政府采购
理制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确定采购需求,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
拟订合本和优采购程
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
签订政府采购同,及时协助采购人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不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
业务,不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
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向采购人或者
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承担用。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
预算、采购需求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
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确定采购
需求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技术复杂或者性特殊,不能确定
规格或者体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完确。必要,应当
确定采购需求求相关供应商、家的意见
  第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应当
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限等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备政府采购法第
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业执证明文件人的身
证明
  (二)财务税收和社会保资金的相关材
料;
  (三)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业技术能证明材料;
  四)采购3 年活动
录的书面声明
  (五)备法、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特殊要求的
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供应商,不参加同一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为采购项目提供体设计、范编制或
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采购项目的
其他采购活动。
  第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
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或者执较大数额款等行政处罚
  应商府采3 年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之一的,
以不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待遇或者待遇
  (一)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与采购项目的体特和实
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项作为加分条
或者中标、成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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