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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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 年8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
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
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
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
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
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
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
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
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
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
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
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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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
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
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
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
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
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
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
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
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
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
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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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
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
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
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
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
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
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
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
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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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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