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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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12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
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
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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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
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
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
施,而行的;
(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准或者许可,擅
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
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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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
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品使用单的人员明知是假药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对
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品使用单的人员明知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
条之一:“违反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以严重危害
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国务院品监管理止使用的
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
述药品而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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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注册提供虚假明、数据、资料
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
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认股书
债券募集办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造重
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
院依法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
特别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股股东、实控制人组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募集资金金
二十以上一以下罚金;数特别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募集资金金
之二十以上一以下罚金。
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募集资金金之二
十以上一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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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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