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

2025-05-14 0 0 26.79KB 26 页 10玖币
侵权投诉
Table of Contents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送达
六、起诉与受理
七、审理与判决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十二、执行
十三、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 201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 11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726 次会议通过,自 2018 28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
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
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
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
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
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 国家行为 ,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
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是指行政机关针
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是指
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的 法
律 ,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二、管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
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
行为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条 ,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加被告等事实和法
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 本辖内重大、复
的案件 :
(一)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行政门特行政台湾地区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案件。
第六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为由,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使管辖权或
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书告知当事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
指定管辖的,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所在地 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
和被制人自由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采取制公民人自由的行政施,采取其他行
施或者行政处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是指行政行为导
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登记的,以不产登记簿所在地为不所在地;不登记的,
以不产实际所在地为不所在地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被告提出管辖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日起十
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议,人民法院应当行审查。成立的,裁定案件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议审查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当事人加或者变更诉讼请
管辖,但违反级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审查:
(一)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议的;
(二)当事人第一审程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式提出管辖议,第二审
中提出的。
三、诉讼参加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与行政行为有
关系 :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行政复议等行政程中被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究加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的;
(五)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诉,具有处理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
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务人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法
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属。
公民制人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以依其口头或者书
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制人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
行起诉,并诉讼中补充提交委证明。
第十五条 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号为告。依法登
营业执照的人合的全人为共同告;全推选代表人,
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者为告。有号的,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号为告,并应当该字号经者的基本信
第十六条 股份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会、事会等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犯企业权的,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联营企业、中外合或者合作企业联营、合、合作各方,联营、合、合作
企业或者自一方合法权受行政行为侵害的,以自的名义提起诉讼。
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并、出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
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以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业单位团体、基会、会服务机非营利法人的出人、设立
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的,以自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的行政行为,以自
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或者占总户数半数业主可
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准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
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赋予行政管理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
以自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的行政机关
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内出机或者其他组织,
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行为的机
或者组织为被告。
有法律、法规或者规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出机或者其他组织行
使行政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
当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级人民政府批设立管理机作出的行政
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管理机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级人民政府批
摘要:

TableofContents一、受案范围二、管辖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送达六、起诉与受理七、审理与判决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十二、执行十三、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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