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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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Table of Contents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 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 留
第五节 逮 捕
第六节 羁 押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 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鉴 定
第九节 辨 认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 附 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
2012 12 13 日公安部令第 127 号修订发布 根据 2020 720 日公安部令第 1
59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
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
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
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
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
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
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处理或者移送关部;对被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
交付执行刑罚剩余在三以下的,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剥夺政治权
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靠群众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对于
公民,在用法律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特权。
第五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
保证准确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
权予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
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
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收证据,不得强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
享有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
为他们翻译
少数族聚或者多族杂居的地,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
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门之间应当强协作和合,依法履
行协查、协办职责。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强监、协指导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事司法协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的国和公安部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或者
互惠原则,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中发的司法作人利用职权
实施的法拘、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机关作人利用职权实
施的重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公安机关控告
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管辖的人违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的刑事案件。
(五)监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警部管辖的岛屿岸线以国管辖海域内的刑事案件。对于发
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
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特别规定的,其规
定。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地和犯罪结地。犯罪行为发地,包括犯罪
行为的实施地及预地、开始地、经地、结与犯罪行为关的地;犯罪
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
犯罪行为发地。犯罪结地,包括犯罪对害地、犯罪所得的实取得地、
匿地、移地、使用地、销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居住地。经居住地是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
居住一年以上的地住院医的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
或者办事机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的,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
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十七条 或者利用计算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使
用的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所在
地,及犯罪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
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八条 中的交通工具上的刑事案件,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经地、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刑事案件,由该航空器在中
最初降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
的公安机关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
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
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
时,可以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一)一人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在关案处理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二十二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协
成的,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定管辖。
情况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定管辖。
请上级公安机关定管辖时,应当在材料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嫌罪
、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定管辖理,经公安机关负责人
层报有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分别送定管辖的
公安机关和其他关的公安机关,根据办案需要抄送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
使管辖权,同时应当犯罪嫌疑人、案财物以及案卷材料等移送被定管辖的
公安机关。
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提人民
检察院审查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移送同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案件的侦查
(一)害国犯罪;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三)外犯罪;
(四)经犯罪;
(五)犯罪;
(六)区域犯罪。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
认为案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照刑事侦查机的设及其职责分
确定。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院、、所、工区等单
的刑事案件,车站区域内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盗窃
或者破坏铁路、通电力线和其他重设施的刑事案件,部职铁路线
上工作时发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计算信息系统延伸方涉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信息系统
的刑事案件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倒卖伪造造火车票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
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车运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所在
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列、终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
关管辖。犯罪嫌疑人不是在车运中被抓获的,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
关管辖;车运经的车站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
管辖。
在国际列的刑事案件,根据国与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协定
的,由该列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院、、所、工区等单
、机区域内、民的刑事案件。
行事刑事案件犯罪结地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地未设机
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公安机关管辖,关机
安机关予协助。
第二十八条 走私犯罪侦查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关境内税走私
罪和发关监管区内非涉税走私犯罪刑事案件。
摘要:

TableofContents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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