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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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12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0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
⼈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
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01283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
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作
实际,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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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第⼀条 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的重⼤涉外案件,包括争议
标的额⼤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当事⼈⼈数众多等具有
重⼤影响的案件。
第⼆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民法院确定的中级⼈
民法院和基层⼈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或者其他组织的
住所地是指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或者其他
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年以上的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注册登记地⼈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个被告又不在同⼀
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确定管
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
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 双⽅当事⼈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
原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年
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民法院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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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
⼀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住
所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 双⽅当事⼈均为军⼈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
管辖。
第⼗⼆条 夫妻⼀⽅离开住所地超过⼀年,另⼀⽅起诉离婚的案件,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离开住所地超过⼀年,⼀⽅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
住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
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
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向⼈民法院提出离婚
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
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向⼈民法院提出离婚
诉讼的,由⼀⽅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居住在国内,不论哪⼀⽅
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住所地⼈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
外⼀⽅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向⼈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民法
院有权管辖。
第⼗六条 中国公民双⽅在国外但未定居,⼀⽅向⼈民法院起诉离婚
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
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 合同约定履⾏地点的,以约定的履⾏地点为合同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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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履⾏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接收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
合同履⾏地;其他标的,履⾏义务⼀⽅所在地为合同履⾏地。即时结
清的合同,交易⾏为地为合同履⾏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当事⼈双⽅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地为合同履⾏
地。合同对履⾏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条 以信息⽹络⽅式订⽴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络交付标的
的,以买受⼈住所地为合同履⾏地;通过其他⽅式交付标的的,收货
地为合同履⾏地。合同对履⾏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
输⼯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的
地、保险事故发⽣地⼈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住所地⼈民法院管
辖。
第⼆⼗⼆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
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
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 债权⼈申请⽀付令,适⽤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
由债务⼈住所地基层⼈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
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第⼆⼗五条 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
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摘要: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2012年8⽉3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作实际,制定本解释。1⼀、管辖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的重⼤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的案件、案情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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