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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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019122⽇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
议通过,⾃20191230⽇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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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第⼀条 为保证⼈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
确履⾏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权的统⼀,根据《中华⼈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
定,结合⼈民检察院⼯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 ⼈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
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法律监督,保
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法律,惩罚犯罪分⼦,保障⽆
罪的⼈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第三条 ⼈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场,尊重
和保障⼈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
第四条 ⼈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在各⾃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
任。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作。重⼤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
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
检察长可以⾃⾏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
本规则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办案事项有明确规
定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民检察院
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民检察院批准。
以⼈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
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重⼤、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向检察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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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名检察
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
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
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
察、检察技术⼈员等检察辅助⼈员。检察辅助⼈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
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六条 ⼈民检察院根据检察⼯作需要设置业务机构,在刑事诉讼中
按照分⼯履⾏职责。
业务机构负责⼈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
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业务机构负责⼈审
核。业务机构负责⼈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讨论,也可以
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第七条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
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执⾏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提出意见。检
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
第⼋条 对同⼀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持公诉和⽴
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作,由同⼀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
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
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民检察院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本规则中统称
为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九条 最⾼⼈民检察院领导地⽅各级⼈民检察院和专门⼈民检察院
的⼯作,上级⼈民检察院领导下级⼈民检察院的⼯作。检察长统⼀领
导⼈民检察院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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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调⽤辖区的检察⼈员办理案件,调⽤的
决定应当以书⾯形式作出。被调⽤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民
检察院履⾏出庭⽀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
第⼗条 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
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
级⼈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民检察院对上级⼈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如果认为有错误
的,应当在执⾏的同时向上级⼈民检察院报告。
第⼗⼀条 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罪⾏,承认指控
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于所有刑事案件。⼈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
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作。
第⼗⼆条 ⼈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依照规定接受⼈民监督员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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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第⼗三条 ⼈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
⼈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
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重⼤犯罪案
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
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第⼗四条 ⼈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民
检察院⽴案侦查。基层⼈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
级⼈民检察院决定⽴案侦查。
设区的市级⼈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民检察
院⽴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派出
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派
出检察院⽴案侦查。
最⾼⼈民检察院、省级⼈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案侦
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
民检察院⽴案侦查。
第⼗五条 对本规则第⼗三条第⼆款规定的案件,⼈民检察院需要直
接⽴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民检察院决定。
报请省级⼈民检察院决定⽴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
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民检察院⽴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
关材料。
省级⼈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以内作出是否
⽴案侦查的决定。省级⼈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民检察院
⽴案侦查,也可以⾃⾏⽴案侦查。
摘要: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2⽇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2019年12⽉30⽇起施⾏)1第⼀章通则第⼀条为保证⼈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权的统⼀,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检察院⼯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条⼈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法律,惩罚犯罪分⼦,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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