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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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
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
财产除外。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
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
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
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
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
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
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 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
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
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
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
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资或者法人资,并在公
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所列决定时
应当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
事务所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立于股东自的财产的,应当
对公司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
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资公司章程由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
公司的并、分立、解、增或者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有资产监
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资公司并、分立、解、申请产的,应当由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府批准
第六十七条 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代表。
第六十八条 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 规
定行使职权。
第六十九条 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同,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 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或者分股权。
第七十二条 人依照法律规定的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通知满二
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
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其出资
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的股东可以请公司按照
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承人可以承股东资;但是,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第七十七条 股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取发设立或者集设立的方式。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人以下为发人,其中有半数以
上的发人在中国境内所。
第七十九条 股有限公司发人承担公司办事务。
第八十条 股有限公司取发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
体发人认的股本总额。在发人认的股缴足前,不得向他人集股
第八十一条 股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发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设立方式设立股有限公司的,发人应当书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
的股,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
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十四条 以集设立方式设立股有限公司的,发人认的股不得少于公司股
总数的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人向会公开集股,必公告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
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 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股数、额、所,并签名、
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
第八十六条 明书应当有发人制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第八十七条 发人向会公开集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公司承,签销协
议。
第八十八条 发人向会公开集股,应当同银行签款协议。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的股缴足后,必经依法设立的资机构资并出具证明。发
人应当自股缴足三十日主持召开公司会。会由发人、认股人组
成。
第九十条 发人应当在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以公告。
会应有代表股总数过半数的发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十一条 发人、认股人缴纳股或者交付作股的出资后,除按期足股
按期召开会或者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结束后三十日,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
设立登记:
第九十三条 股有限公司成立后,发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有限公司的发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股本总额不得于公司
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有限公司,为增资本公开发行股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六条 股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 股东
第九十八条 股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 第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
限公司股东会。
第一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地议的事项于会议召
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记名
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地议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等事项必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时召集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事项
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制。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
委托书,并在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第一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范围
第一一十三条 股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得报
情况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一十七条 股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一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
用于股有限公司监事会。
第一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五节上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二十条 本法所公司,是指其股在证所上的股有限公司。
第一二十一条 上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二以
上通过。
第一二十二条 上公司设立董事,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一二十三条 上公司设董事会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备、文件
保管公司股东资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第一二十四条 上公司董事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企业有关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公司股东议。
第五章 股有限公司的股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发行
第一二十五条 股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股,每一股的等。
第一二十六条 股的发行,实行公、公则,同种类的每一股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第一二十七条 股发行价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
额。
第一二十八条 股票采纸面形式或者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式。
第一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可以为记名股,也可以为记名股
第一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第一三十一条 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三十二条 股有限公司成立后,向股东式交付股。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
交付股
第一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第一三十四条 公司经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公告新股
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第一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定其作价方
第一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足股后,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二节 股转让
摘要:

TableofContents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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