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管协调字56号
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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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
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
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 年 11 月以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
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和监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
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
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
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
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
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
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首先是要开展重
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
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
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
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任务:
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
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
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
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
建立长效机制。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
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
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具体申报登记范围详见附件 1。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
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见附件 2)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
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
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
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
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备案。
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
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要求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
要性的认识,自觉从践行“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
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
度, 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
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 安全生产
法 》第 85 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
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
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
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
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传和培训工
作,按照国家局组织编写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试行)教材做好培训工作,
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6.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
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
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形势的稳定好转。
附件:
1.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2. 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二 00 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1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
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
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1) 贮罐区(贮罐);
2) 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 压力管道;
5) 锅炉;
6) 压力容器;
7) 煤矿(井工开采);
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 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 1 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
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
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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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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