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

2025-05-15 0 0 324.15KB 70 页 10玖币
侵权投诉
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
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
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
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
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
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
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
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
受领给付之权利。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
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
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
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
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
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
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
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
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
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笔者认为,感情
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
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
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二、一方婚前给付财物请求返还的纠纷如何处理?
  答: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
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
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
对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
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
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公平的法律理念民间的风俗习惯
  也有人认为,一方为达到与对方结婚的目的给付另一方财
物,其实意无非是想用财物打收买对方,在这种情形
给付一方要求返还财物,应不予支持。角度,一方在婚
前给付另一方财物可为一方与另一方结婚生的成,两者
,应为投资风险,投者应自这种风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
也有一定道理,但于目前我国会经济发展平衡的现广
农村地区多年在的给付彩礼风俗习惯,有的人家为了娶妻送
彩礼而债台高筑,在结婚不成的情况一概不予返还彩礼显然是
公平的,也会助长借婚姻索取财物或骗财物的行为。
  国外对于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将其入婚约
度进调整《法国民法规定:“为婚姻之利益行的何赠
与,如该婚姻并未成就,赠与即失效果。《德国民法规定:
“如果婚姻未成,则每一方婚人依照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
定而要求对方返还物或作为标志所给之物。婚因一方
婚人死亡而解除的情形,义,定返还请求被排除。”该法
同时规定请求权时效为 2 年,自解除婚之时开始
  瑞士民法规定:“不得据婚约起履行婚姻的诉讼。
不得诉请给付为出现违反婚约的情况而约定的违约金。”“如婚约一
方无要事而违反婚约,或因自己的过失而人或者
对方解除婚约时,应当对对方、对方的父母父母第三人为
结婚而做的准备,给付当的偿金。”“因他方过违反婚
致使无过一方人损害时,法其向他方要求
一定金额的抚慰金。要求不得与,但如该要求于开始
确认或诉请的,可转移承人。”“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
解除婚约时可请求返还。如赠与物已不在,可依照返还不当得利的
规定理。因婚约一方死亡而解除婚约的,不得要求返还赠与物。
  在法实中,适用该规审理同类件时应注意以
题: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法解释(中关于彩礼问题的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
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理结婚登记手续
的;双方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同生活的;(三)婚前
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难的。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
应当以双方婚为条件。”该条规定意是为了解决广大农村地区普
遍存在的彩礼问题,实中不能适用范围在经文化
发达城市中,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的,应附条
件赠与的角度考虑,不能适用上述有关彩礼法解的规定。
  双方恋爱期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
都想自己房屋的产权,该如何处理?
  答:恋爱期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
现的特点是:(1)双方事及事后对一旦婚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
并无约定。(2)产权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
双方,而实际房(含贷一方全额支付。(3)涉讼时
屋市场价格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双方都想自己房屋
权。(4)房价涨导致房屋增值部分的属成为双方点。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
的情形,如果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双方
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物权法》关于“有人在
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大理由需要分时可以请求分”的情
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间双方
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有财产的“得”必须同时具备
件,一是双方同生活,这是形成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劳动
理,这是产生有关系的前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条件,
得,否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有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件的干意
10 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间双方得的和购置
的财产,一般有财产处理。处理”的规定,一方房屋当予退
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又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组建
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据,故
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素房屋价值获增值,该
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有的原予以处理。
  、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
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解答彩礼问题概很到位,即:
彩礼具严格对性,必须于当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
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明显习俗性。
  在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以问题:
  1.在实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
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
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认为是身大
事,一般由父母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
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数也是当事人人或父母起诉,因
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应予以采信,以限度
保护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诉讼方通常
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被告,要求他担连带责任,一般
习俗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
被告并无不
  2.应注意把握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
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同生活中是否生了要的消,是否
筹办婚事支付了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当返还。在实
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购置双方同生活的物,事实
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同生活中消
在处理方式上应当把握真正体公平
  怀孕,法院能否受理方有关同居间财产纠纷的
起诉?宣告婚姻无效可以
  答:《婚姻法》第三条:“方在怀孕期间、后一
或中止妊娠月内方不得婚。婚的,
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要受理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权益保法》第四二条规定:“按照计划中止妊娠的,在
月内方不得婚;婚,或者人民法
院认为确有要受理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条的法目的在于更好保护
当权益,怀孕期间、产后,身体和精神负担重
特别安宁和正常的生活条件。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方不
婚。
  于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同性质,《婚姻法》第三
条的规定并不适用同居纠纷的《婚姻法》第三条是对
的特保护条款,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当双方当事人
同居而非登记结婚时,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受法律保护,不
间的权利义务。
  同居关系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于同居关系而形成的
财产关系女抚问题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在怀孕期间,
方也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处理同居间的财产分割和女抚问题,
即不受《婚姻法》第三条的制。考虑是与《婚姻法》
条的法目的,不利于权益的护,但我
深层次仔细现,这恰恰是为了更好保护女儿的权
益。因为同居关系不如婚姻关系定,同居关系身的松散性,使
律的保护作用显道。为了放弃同居而选择
姻,使自身处于法律的护之民主向婚姻,构建一种健康
文明的婚姻制有利于自身及权益的护又有利于
会的文明
  而无效婚姻是自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夫妻的权利
义务。但是婚姻在被宣告无效之前是有效的,即方在请求人民法院
宣告婚姻无效时,该婚姻还是法律为有效的,时该有效的婚
姻还是受《婚姻法》第三条的制的。如果方在第三
条的情形有权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就有可能人民法院
判决婚姻无效,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判决的后果严重
时对保护在怀孕期间、1 年或中止妊娠6月内
为不利。在这种情形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不受《婚
姻法》第三条的制的规定是与《婚姻法》关法律的宗旨
的。故我认为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应受《婚姻
法》第三条的制。
  、未婚同居当事人忠诚协议能否受法律保护?
  答:不能,对这类纠纷起诉法院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
的,回起诉。因为《婚姻法》是规合法夫妻关系的,未婚同
居关系不是婚姻法调整范围恋爱是自的,恋爱时不得脚踏
只是道德的要求。
  双方登记结婚同生活后,精神裂症
治疗仍方将政局婚姻登记处,要求
登记婚姻登记作人了双方户口簿身份
结婚婚协议登记,认为婚条件,便为双
理了登记手续方认为,民政工作人
严格,违反了《婚姻登记二条“婚姻登记
不得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的规定,向法院
诉讼,要求撤销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婚姻登记二条规定:“登记的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关不予受理:
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地办理的。”对于来不应当受
理的登记,如果民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理了
如一方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该如何处理
?我认为,《民事诉讼法》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
对已经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审”。
的道理,一旦登记离婚生效,已经婚的当事人就有权与其他的人
结婚,如果登记可以撤销,将无法保护第三人的婚姻权
利。因为登记被撤销就意味着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自有效,
婚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就成了婚,后果严重如果已经
登记解除的婚姻有的可能,当事人全可以通过登记予以
,故登记中有关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能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第 209条规定:“当事人就件中的财产分
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
诉讼法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行审审条件的,应
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知当事人另行
起诉。按照上述规定的基本原理,《婚姻登记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关受理登记就属于违法,
婚当事人向法院起行诉讼的,判决确认登记行为违法同
撤销登记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女抚部分的协议,原婚姻
当事人协议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有关财产分割和女抚
的问题。
  双方登记结婚时,因方未法定婚便拿自己
姐姐的身份理了结婚登记后双方生纠纷,法院
宣告婚姻无效,种情形不《婚姻法》条的规定,应如
何处理
  答:本案结在于无效婚姻、撤销婚姻与婚姻登记瑕疵
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
撤销《婚姻法》对无效婚姻撤销婚姻的法定事作了确规定,
不能大解,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
姻关系的,只能从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要求的类法定情形来处
理,不能以违反法定意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
  2003 年 10 1起实《婚姻登记1994年2
1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婚姻登记
除了原来《婚姻登记管理条中有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
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
姻无效并回结婚,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 200 款的规
定。《婚姻登记只在条规定,婚姻登记关对因胁迫
结婚的,有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的权利。同时,民部制定
《婚姻登记行规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
何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关不予
受理。”因为婚姻登记关作为政府的行现的仅仅是国家
结婚姻行为在登记环节上的监督和管理,而对婚姻效力的确认
关财产分女抚等民事权利的问题,应人民法院行使
权,原规定以行权力法审然不利于民事权利的
分保护。上,可以出,《婚姻登记权婚姻登记
摘要:

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我国民事法律中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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