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社工培训考试-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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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我国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一、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二、妇女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四、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我国于201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
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及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选)节选)
家庭赡养与扶养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
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
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
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
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
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
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
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
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社会服务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
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
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宜居环境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
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
碍居住环境。
参与社会发展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
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二、妇女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二、妇女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
1.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
4)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
6)婚姻家庭权益。(婚姻自主权;生育权;家庭财产权;子女监护权)
2.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三大方式
1)主管部门保护
2)司法保护
3)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选节选
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
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
建议。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
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
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
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权利。
摘要:

第第三节三节我国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一、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二、妇女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四、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一一、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我国于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及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选)节选)家庭赡养与扶养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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