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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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的理解与适用
陈现杰 最高人民法院
  一、起草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和指导思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形态的日趋丰富和多元
化,侵权案件从类型、数量和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等方面都发生了较
大的变化,给侵权纠纷案件的 审理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民
法通则对侵权民事 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虽有所补充但
仍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
计算标准,过去一直没有统一的规范 可供遵循,使人民法院对相关
案件的审理常常面临法律 适用上的困难。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
常参照 1991 年 9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办 法》的规
定,对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到了 积极作用。但随着我
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 高,《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已不
能充分体现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理念。另一方面,由于对
赔偿范围 和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有关部门就各种侵权类型的人身损
害赔偿制定了各不相同的标准。尽管有些单行规定符 合国际惯例,
但由于赔偿标准问题牵涉分配正义,对民事权利影响极大,所以在
遵循国际惯例的前提下,仍应当按照民法基本原则制定统一的赔偿
标准,以确保法律 适用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起草 制定,
既是由于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为了依法公正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保护公民(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在起草过程中,《解释》的指导思想经历了两次较大的变化。
一次变化,是对过去既有的赔偿标准和赔偿 原则持基本否定的态度,
完全抛弃我国历来采取的定型化赔偿模式,按照主观计算方法
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模式,实行差额赔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中,
差额赔偿模式受到了质疑批评合实务体计算的结果
表明,完全按照主观计算方法计的差额赔偿模式脱离中国实际,
化了富不和两极分化的对,不符合我国的社会公共政策
否定否定的基上,我对起草《解释》的指导思想行了调整
到从中国实际发,按照主观计算与客观计算相合的方法
计的定型化赔偿模式,同时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建议,对赔偿所
的统计指标行了调整,在较为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基
上,兼顾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连续性和社会公正,适当平
当事人方的利益,制定了一司法解释。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的一种要类型。从法
律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体现为一种的法律关系,侵权
损害赔偿之债《解释》从权利保护范围、赔偿法律关系的体以
偿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方面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赔偿
请求权人以及诉讼请求内容,对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要意义。
  (一)关于权利保护范围。《解释》列举为生权、健康权、身体权
三项具体人权。权是关于人的尊严价值的权利,在抽象意义
称为一权,性质上是一种权,是由各种体人权所
生的上权利。体人个别权,是法上以排他
畴予以确定和保护的定人利益,权、健康权、身体权、
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我国司法实践中所称的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实际上是指自然人的生权、健康权、身体权这几项具体人
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发生的损害赔
偿纠纷。人身损害的人身,与民法理上的人身权并非同一义。
是指生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体,后者则是人权与身权的
合与缩略惯上,人通常权、健康权、身体权称为人身
权,而将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称为人权;但在理上,
权、健康权、身体权通常称为物质性权;而名誉权、姓名权、
肖像权、隐私权则称为精神性权。无论物质性精神
权,本上都是人权,与身权相对,与财产
《解释》中的生健康身体权,理上应当从人权的意义
上来把握
  ()关于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称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基
于损害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赔偿权利人包括:
  1.受害人,即因侵权行为或者他致害原接遭受人身
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原则上应为赔偿权利人。但按照损害后果
的形态分,直受害人包括受侵害受害人以身体、健康
侵害受害人。受侵害以受害人死亡成立要件。死亡结果
受害人权利资格消灭,不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死亡受害人
赔偿权利人,不能就其生权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法上所
死亡赔偿,赔偿权利人无论在理是在事实上都应当是死亡
受害人的近亲属(继承人)以及被扶养人。当然,在受害人因伤致死
情形,其因抢救治疗支出医药费或者因误工减少收入,受害人本人
就是赔偿权利人;受害人虽最,其就抢救治疗所发生财产
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为其继承人所继承但应区别的是,
其作为赔偿权利人,是就其身体权受侵害主张权利,而非就生
权受侵害主张权利。此外,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因具有人身
专属性质除己契约承诺或者己,不得继承
  2.间接受害人,是指侵害行为直的对外因法律关系
或者社会关系的媒介作用受到损害的人。在不法侵害致死的情形,
害人既己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中比,固无损害赔偿请求
死亡影响其人的利益大,故害人以外之人受有损害
亦得请求赔偿,合情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
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间接受害人,不仅包括死亡受害
人的近亲属其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而且还包括
残疾受害人劳动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1)被扶养人。此之谓扶养,是广义的扶养包括狭义的扶养
辈之间扶养及长辈晚辈抚养晚辈长辈赡养承担
扶养义务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规定的身法益。被扶养
包括未满 18 周岁未成年人以及丧劳动力又没有其生活来
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释》4 条第(9)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死者生前或者
残者丧劳动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生活来的人为限”;人
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普遍参照适用的《办法》37 条第 9
也作了完全相同的规定。强调实际扶养,实就是只承认现实的
养请求权,承认未来的扶养请求权。但损害事故发生时己经受
胎儿后为活体的除外
  (2)近亲属。直受害人侵权损害事故死亡的情形,其近亲属
作为间接受害人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其办理丧葬宜支
用以及因受害人死亡收入损失等财产损害和反射性精
损害,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之五确规定:
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外孙子女
  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赔偿请求权的问题,《解释》
统的民法理承认未出生的胎儿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
未出胎儿的损害,为其母亲的身体所受损害,胎儿母亲
有赔偿请求权。民法理论肯胎儿可以有权利能,但对其
性质则有两种学说:其一为除条胎儿出生前既
权利能,但死产时,则溯及丧失其权利能;其
停}卜条胎儿须待出始溯及出生前取权利能
在实务上的区别是,依前胎儿因他人故意或者过失行为
受损害,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可由胎儿父母以法定理人的
份请求损害赔偿。胎儿出死产的,其父母应依不当利规定,
返还胎儿名义受的损害赔偿;依后说须待胎儿出
死亡的,方能就其未出生前所受侵害行使赔偿请求权。未出前,
来是否死产无悬揣,其父母亦不能以法定理人身份请求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胎儿的人身权益保护问题作规定,理上也
有影响的学说学说,我于采取除条
理由是胎儿身体或健康受侵害往往与其母亲遭受人身损害相系,
采取除条可以对基于同一侵权事实的人身损害合并进
行审理,有利于胎儿出后及时得济,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
原则。
  ()关于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是指对受害人人身损害的
损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赔偿
义务人包括以下情形:因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的人;他致害原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体可分为
种类型:
  1.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故意、过失侵害人生
或者健康的,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况下,
行为人害人就是赔偿义务人,责任体与行为体相一
  2.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责任,人的侵权行为
承担赔偿责任。其较为型的适用责任;此外未成
年人的护人就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
性质上也是一种责任。责任,变了统的过责原则,
根据在于公共政策危险的思想。责任
可以通过责任保险乃至社会保方式社会分人的侵权行
承担责任而言,行为人的害行为本身应当符合侵权要件,
系一侵权行为,其主观上应有过但就赔偿义务人而言,则其
承担责任系基于其与行为人的雇佣关系或者护关系。此时赔偿义务
人与行为人不一
  3.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动物致人损害,
人的行为人损害发生原不同,前一种自然事实。但理
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人,对}卜动物致他人损
有管理的义务。发生损害事故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
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赔偿义务人。此时,赔偿义务
人与害人一
  4.因物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件,指
构筑上的物或者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使用、配下的
财产人损害是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原
上通常有一般物人损害以及建构筑物致人损
害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十六规定:“建物或者他设
及建上的搁置悬挂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
害的,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
人损害作规定,体规定了物致人损害
人损害的类型。在责任承担上,一采取过错推定确定民事责
任。此时,所有人管理人为害人赔偿义务人。
  ()关于诉讼请求内容诉讼请求内容就是对损害的填补。
人身损害赔偿损害包括方面,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财产
财产上损害,是指一切财产上不利包括财产的积极
减少极的不增加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称为所受损失,称积
极损失;应增加财产而未增加,称为所失利益,极损失。
内容由《解释》第 17 条关于赔偿范围的以规定。
  精神损害,民法理上称为非财产上损害,相对于财产上损害
而言,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或者财产价值的损害。广义的
摘要: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  一、起草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和指导思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形态的日趋丰富和多元化,侵权案件从类型、数量和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给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民法通则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虽有所补充但仍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尤其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过去一直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使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常常面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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